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试行,送审稿)
自然资源部 二〇一九年五月
前 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遵循 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与主要国土用途,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
目 录
1 总则 1
2.1 一般规定 1
2.2 规划分区 2
3.1 一般规定 6
3.2 规划用途分类 7
1.1 核心生态保护区 19
1.2 生态保护修复区 20
1.3 自然保留区 20
2.1 海洋特殊保护区 21
2.2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 21
5 城镇发展区 23
5.1 城镇集中建设区 23
5.2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24
5.3 特别用途区 25
7.1 海域利用区 26
7.2 无居民海岛利用区 27
7.3 海洋保留区 27
1 居住生活区 29
2 商业商务区 29
3 综合服务区 30
4 工业物流区 30
5 绿地休闲区 31
6 交通枢纽区 31
8 战略预留区 32
9 特色功能区 33
1 村庄建设区 35
2 一般农业区 35
3 林业发展区 36
4 牧业发展区 36
1 渔业利用区 37
6 特殊利用区 39
1 分类依据 41
2 分类说明 41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为更好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合理配置国土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落实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 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科学划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类别,统一分类标准,制定本指南。
1.0.2 【适用范围】本指南的国土空间规划分区,适用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管理。
1.0.3 【总体原则】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空间格局,落实城市发展与国土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1.0.4 【管控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同构成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撑体系,分级承接传导、细化落实规划意图和管制要求。
2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2.1 一般规定
2.1.1 【分区原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陆海统筹并以国土空间的保护与修复、开发与利用两大空间管控属性为基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
2.1.2 【分区目标】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承接和传导省级国土空间规划意图,并
为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保护与利用做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
2.1.3 【分区要求】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空间的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促进市县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应根据市县主体功能区定位及其管制制度,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确定的主要功能导向划分规划分区,并应明确各分区的核心管控目标、政策导向与管制规则;
2 应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针对不同分区对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设立对应的管理规定,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政策的有效传导与差异化管理。
2.1.4 【分区规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应遵循全域全覆盖、不交叉、不重叠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主要功能导向,将规划管制意图相同的关键资源要素划入同一分区, 同时应明确各分区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类型,以及用途管制制度准入的国土用途;
2 当分区划分出现可叠加或交叉的情况时,应依据管制规定从严选择规划分区的类型,或在确保不损害保护资源的前提下选择更有利于实现规划意图的分区类型。
2.1.5 【其他约定】具有特殊保护与利用价值或意义的特定政策管理区(指管理边界及事权清晰的政策区,如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重大基础设施等),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划定边界范围、明确保护与利用要求,并应根据所在位置对应所在分区、叠加规划意图, 形成复合控制区,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2.2 规划分区
2.2.1 【市域规划分区】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省级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根据全市域国土空间的资源分布现状,落实国土空间保护与利用的管控意图,划定规划分区,构建全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科学发展的空间格局;其规划
分区主要可包括:生态保护区、海洋特殊保护与渔业资源养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古迹遗址保护区,以及城镇发展区、农业农村发展区、海洋利用与保留区、矿产与能源发展区等 8 类分区。
2.2.2 【县域/市区规划分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结合辖区内资源禀赋条件,进一步细化规划分区及其保护与发展的管控要求,传导和落实总体规划意图,构建县域(市区)科学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其规划分区主要可包括:核心生态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区、自然保留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古迹遗址保护区,以及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特别用途区、农业农村发展区、海域利用区、无居民海岛利用区、海洋保留区、矿产与能源发展区等 15 类分区。
2.2.3 【分区一览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参照表 2.2.3 进行分区;各类规划分区的总体管控要求及其对应的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表 2.2.3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目 标 |
市域 (8 类) |
县域/市区 (15 类) |
含义 |
保护与修复 |
|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严格保护或修复的 自然区域 |
|
生态保护与保留区 |
核心生态保护区 |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是陆 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区域 |
|
生态保护修复区 |
核心生态保护区外,需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 的陆地和海洋自然区域 |
||
自然保留区 |
不具备开发利用与建设条件,也不需要特别保护 与修复的陆地自然区域 |
||
海洋特殊保护与渔业资源养护区 |
海洋特殊保护区 |
生态保护区外,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水下文物等,对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进行严格管 控、强制性保护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
|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 |
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资源保护、合理捕捞等措施的海域 |
||
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保护区 |
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保护区 |
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区域 |
|
古迹遗址保护区 |
古迹遗址保护区 |
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为主要功能的大遗址和地 下文物埋藏区域 |
开发与利用 |
|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镇开发建设集中 发展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 |
|
城镇发展区 |
城镇集中建设区 |
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允许集中连片 建设的区域 |
|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
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外,为应对城镇发展不确定性划定的,当满足特定条件时方 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 |
||
特别用途区 |
城镇开发边界内,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 休闲游憩、防护隔离、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 |
||
农业农村发展区 |
农业农村发展区 |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外,为满足农林牧渔等农业发展,以及为满足农民集中生活及生产配套 为主的区域 |
|
海洋利用与保留区 |
海域利用区 |
允许集中开展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海域 |
|
无居民海岛利用区 |
允许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
||
海洋保留区 |
规划期内限制开发的海洋后备发展空间 |
||
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
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
陆域油气区、采矿区、盐田区及风能、太阳能采 集区等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供应的区域 |
注:有条件的市,也可直接采用15类分区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2.4 【城市功能规划分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可采用城市功能规划分区方式对城市空间规划布局进行结构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整、准确地体现城市集中建设区发展总体空间规划结构及规划管控意图;
2 应突出各功能分区空间范围内的规划主要城市功能导向,并应便于通过详细规划进一步传导和落实规划意图、细化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分类,进行精细化管理;
3 可参照表 2.2.4 进行城市功能规划分区,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及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表 2.2.4 城市功能规划分区
名称 |
含义 |
居住生活区 |
以住宅建筑和居住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
综合服务区 |
以提供行政办公、文化、教育、医疗等服务为主要功能导向的 区域 |
商业商务区 |
以提供商业、商务办公等就业岗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
工业物流区 |
以工业、仓储物流及其配套产业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 |
绿地休闲区 |
以公园绿地、广场用地、滨水开放空间、防护绿地等为主要功 能导向的区域 |
交通枢纽区 |
以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大型交通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 的区域 |
公用设施集中区 |
以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大型公用设施为主要功能 导向的区域 |
战略预留区 |
应对发展不确定性、为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 |
特色功能区 |
体现城市特定发展意图,需要实行特定管理政策的区域,主要 可包括创新发展区、文化创意区等 |
2.2.5 【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农业农村发展区可采用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方式细化落实规划发展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体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意图和管控要求;
2 应突出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主要利用功能导向,进行差异化管理;
3 可参照表 2.2.5 进行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 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及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表 2.2.5 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
名称 |
含义 |
村庄建设区 |
城镇集中建设区外,规划重点发展的村庄用地范围 |
一般农业区 |
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
林业发展区 |
以规模化林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
牧业发展区 |
以草原畜牧业发展为主要利用功能导向划定的区域 |
2.2.6 【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海域利用区可采用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方式细化落实海域规划管控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整、准确地体现海洋发展总体空间规划管控意图,进行差异化管理;
2 应突出各功能分区空间范围内的规划主要功能导向,并应便于通过详细规划进一步传导和落实规划意图、细化用海分类,进行精细化管理;
3 可参照表 2.2.6 进行海域功能规划分区,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及主要国土用途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表 2.2.6 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
名称 |
含义 |
渔业利用区 |
以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增养殖等渔业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
交通运输用海区 |
以港口建设、航道利用、锚地利用、路桥建设等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以临海工业与城镇发展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
矿产与能源用海区 |
以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为主要功 能导向的海域 |
旅游休闲娱乐用海区 |
以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
特殊利用区 |
以海底管线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特殊利用为主要功能导向的海域 |
3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分类原则】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遵循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现状分析评估、落实规划对策、表达发展与保护意图的需求;
2 可对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应满足实施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3.1.2 【分类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满足全要素、不重叠、易识别、易统计、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主导用途进行划分,统一编码、用途清晰,并应与管理事权相对应。
2 当陆域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地面主要利用属性进行归类,不设置复合用途类型;当海域具备多种用途时,应以其主要功能导向进行归类。
3 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的用途类别应分别对应其所处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层面, 分层区别表达。
3.1.3 【使用原则】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使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规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2 规划用途分类
3.2.1 【分类框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战略意图、按照资源利用的主导方式划分为农林用地、建设用地、自然保护与保留用地、海洋利用、海洋保护与保留 5 种类型,对应 28 种一级分类;其分类框架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框架
分类原则 |
一级分类(28 类) |
|
农林用地 |
01 耕地 |
|
02 种植园用地 |
||
03 林地 |
||
04 牧草地 |
||
05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城乡建设用地 |
06 居住用地 |
0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08 商服用地 |
||
09 工业用地 |
||
10 物流仓储用地 |
||
11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
12 公用设施用地 |
||
13 绿地与广场用地 |
||
14 留白用地 |
||
其他建设用地 |
15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
|
16 特殊用地 |
||
17 采矿盐田用地 |
||
自然保护与保留用地 |
18 湿地 |
|
19 其他自然保留地 |
||
20 陆地水域 |
||
海洋利用 |
21 渔业用海 |
|
22 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 |
||
23 交通运输用海 |
||
24 旅游娱乐用海 |
||
25 特殊用海 |
||
26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 |
||
海洋保护与保留 |
27 保护海域海岛 |
|
28 保留海域海岛 |
3.2.2 【用途分类】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共设置 28 种一级类、
102 种二级类及 24 种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中括号内代码是原《城市用地分类》国标或“三调”工作代码,仅在《指南》编制工作过程中使用)
表 3.2.2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01 |
耕地 (01)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梗);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 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等 |
||
|
0101 |
水田 (0101)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 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02 |
水浇地 (0102)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 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03 |
旱地 (0103)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 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
种植园用地 (02)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 50% 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树达到合理株树 70%的土地,包 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包括果地、菜地、橡胶园等 |
||
|
0201 |
果园 (0201)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02 |
茶园 (0202)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03 |
橡胶园 (0203) |
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
||
0204 |
其他园地 (0204) |
指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 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3 |
林地 (03)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 括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内的附属绿地 |
||
|
0301 |
乔木林地 (0301) |
指乔木郁闭度≥0.2 的林地,不包括森林沼泽 |
|
0302 |
竹林地 (0302) |
指生长竹类植物,郁闭度≥0.2 的林地 |
||
0303 |
灌木林地 (0305)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不包括灌丛沼泽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0304 |
其他林地 (0307) |
指疏林地(树木郁闭度≥0.1,<0.2 的林地)、 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04 |
牧草地 (04)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
||
|
0401 |
天然牧草地 (0401)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土地, 包括实施禁牧措施的草地,不包括沼泽草地 |
|
0402 |
人工牧草地 (0403)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土地 |
||
05 |
其他农用地 |
指上述耕地、种植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 地 |
||
|
0501 |
设施农用地 (1202)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 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 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 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 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
|
0502 |
农村道路 (1006) |
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 米、≤8.0 米, 北方宽度≥2.0 米、≤8.0 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 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
||
0503 |
田坎 (1203) |
指梯田及梯状坡地耕地中,主要用于拦蓄水和护 坡,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的地坎 |
||
0504 |
坑塘水面 (1104)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方米的 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0505 |
沟渠 (1107)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路 林及小型泵站 |
||
06 |
居住用地 |
指住宅建筑及其相应服务设施用地 |
||
|
0601 |
城镇居住用地(R) (0701) |
指城镇各类住宅用地,以及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
060101 |
一类住宅用地 |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建 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 |
|
060102 |
二类住宅用地 |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 车场等用地 |
||
060103 |
三类住宅用地 |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附属绿地、停车场等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 宅等用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
060104 |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指为居住区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儿园、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小型综合体育场地、商业、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环卫、 变电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
0602 |
农村居住用地 (0702) |
指农村各类宅基地,以及为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的 设施用地 |
||
|
060201 |
一类宅基地 |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集体所有土地 |
|
060202 |
二类宅基地 |
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集体所有用地 |
||
060203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指为农村社区配套的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农村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综合礼堂、农家书屋、村民广场与绿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商店、环卫、变电设施、宗祠、仓储堆场等用地,不 包括中小学用地 |
||
060204 |
农村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
指供销社、兽医站、农机站、咨询服务、晒场等生 产服务设施用地 |
||
07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
指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科研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社 区服务设施用地 |
||
|
0701 |
行政办公用地(A1)(08H1) |
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包括乡政府、村委会、各类村民自 治组织的办公用地 |
|
0702 |
文化用地(A2)(O8H2) |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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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01 |
图书博览用地 |
指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纪 念馆、规划建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
|
070202 |
文化活动用地 |
指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 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街道),公共剧场等设施用地 |
||
0703 |
教 育 用 地 (A3) (O8H2) |
指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特殊 教育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
||
|
070301 |
高等教育用地 |
指大学、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 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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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02 |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
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 高中、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
070303 |
中小学用地 |
指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完全中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070304 |
特殊教育用地 |
指盲、聋、培智学校、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 学校等用地 |
||
0704 |
体 育 用 地 (A4) (O8H2) |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 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
||
|
070401 |
体育场馆用地 |
指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 馆、全民健身中心、大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及其附 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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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02 |
体育训练用地 |
指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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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
医疗卫生用地(A5) (O8H2) |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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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0501 |
医院用地 |
指综合医院、中医类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职业病医院、口腔医院、康复医院等)、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设施 用地 |
|
070502 |
公共卫生用地 |
指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 心、血液中心、动物检疫站等卫生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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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
社会福利用地(A6)(O8H2) |
指为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等提供社会福利和慈 善服务的设施用地 |
||
|
070601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指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保健等服务功能的设 施用地,包括养老院、敬老院、养护院等 |
|
070602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指为孤残儿童提供居住、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 用地,包括儿童福利院、孤儿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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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03 |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
指为残疾人提供居住、康复、护养等慈善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残疾人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残 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等 |
||
070604 |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
指除以上之外的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包括救助管 理站等 |
||
0707 |
科 研 用 地 (A35) (O8H2) |
指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0708 |
外事用地 (A8) |
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 等用地 |
||
0709 |
文物古迹用地(C7) |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 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08 |
|
|
商服用地 (B)(05) |
指商业、商务、物流、批发、娱乐康体、农村游览 接待等设施用地 |
|
0801 |
商业服务用地(B1) |
指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包括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 营业网点等用地 |
|
0802 |
商务办公用地(B2) |
指金融保险、艺术传媒、设计、技术服务、创意产 业、物流管理中心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
||
0803 |
批发市场用地(B12) |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
||
0804 |
娱乐康体用地(B3) |
指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括电影院、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以及赛马场、高尔夫球场、跳伞场、射击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 用地 |
||
0805 |
农村游览接待用地 |
指村集体设置的用于休闲、观光、娱乐的接待设 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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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
其他商服用地 |
非公益性的教育培训、医疗、养老机构、宠物医院、 通用航空、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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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工业用地(M)(0601) |
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
||
|
0901 |
一类工业用地(M1) |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规划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
|
0902 |
二类工业用地(M2) |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 业用地 |
||
0903 |
三类工业用地(M3) |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规划布局有防护、隔离要求的工业用地 |
||
10 |
物流仓储用地 (W)(0508) |
指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设施用地,包括附属设 施、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
|
100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1) |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规划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
|
100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 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 流仓储用地 |
||
1003 |
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W3) |
指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规划布局有防护、 隔离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
||
11 |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S) |
指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其他用地内的附 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1101 |
城镇道路用地(S1)(1004) |
指城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 括其交叉口用地 |
|
1102 |
村庄道路用地(1004) |
指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
||
1103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1002) |
指独立占地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
||
1104 |
交通枢纽用地(S3) |
指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 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1105 |
交通场站用地(S4)(1005) |
指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 队用地 |
||
|
11050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 (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 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
11050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指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 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
||
1106 |
加油加气站用地 (B41) |
指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
||
1107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1005) |
指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 地 |
||
12 |
公用设施用地 (U)(0809) |
指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环卫、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
||
|
1201 |
供水用地(U11) |
指取水设施、供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 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
|
1202 |
排水用地(U21) |
指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 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
||
1203 |
供电用地(U12) |
指变电站、开关站、环网柜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1204 |
供燃气用地(U13) |
指分输站、调压站、门站、供气站、储配站、气化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 括制气厂用地 |
||
1205 |
供热用地(U14) |
指集中供热厂、换热站、区域能源站、分布式能 源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
||
1206 |
通信用地(U15) |
指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 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
||
1207 |
广播电视用地(U16) |
指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 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1208 |
环卫用地(U22) |
指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 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 修理等设施用地 |
|
1209 |
消防用地(U31) |
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
||
1210 |
防洪用地 (U32) |
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
||
1211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 维修等设施用地 |
||
13 |
绿地与广场用地 (G)(0810) |
指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
||
|
1301 |
公园绿地(G1) |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服务设施的绿 地 |
|
1302 |
防护绿地(G2) |
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 宜进入的绿地 |
||
1303 |
广场用地(G3) |
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公共活 动场地 |
||
14 |
留白用地 |
指需要预留并进行控制、但尚未确定具体用途的 城市建设用地 |
||
15 |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H2) |
指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能源、水 利、通信等区域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 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
||
|
1501 |
铁路用地 (H21)(1001) |
指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
|
1502 |
公路用地 (H22)(1003) |
指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
||
1503 |
港口码头用地(H23)(1008) |
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 生产区等用地 |
||
1504 |
机场用地(H24)(1007) |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 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
||
1505 |
管道运输用地(H25)(1009) |
指运输矿石、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 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1506 |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0809) |
指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 设施、水利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公用设施用地 |
||
16 |
|
特殊用地 (H4) (09) |
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1601 |
军事用地(H41)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 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
|
1602 |
宗教用地 (A9) |
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
||
1603 |
安保用地(H42) |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
||
1604 |
殡葬用地 |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用地 |
||
1605 |
储备库用地 |
指国家和省级的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性储备库 用地 |
||
1606 |
其他特殊用地 (H9) |
指除以上之外的特殊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与服务 设施等用地 |
||
17 |
采矿盐田用地 |
指采矿、产盐等地面生产用地 |
||
|
1701 |
采矿用地 (H5)(0602)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 产用地及尾矿堆放用地 |
|
1702 |
盐田 (0603) |
指以生产盐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 及附属设施用地 |
||
18 |
湿地 (00) |
指红树林地,天然或人工、永久或间歇性的沼泽 地,泥炭地,滩涂等 |
||
|
1801 |
红树林地(0303) |
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
|
1802 |
沼泽 (0304、0306、0402、1108)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湿生植物的土地,包括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草本沼泽、苔 藓沼泽和内陆盐沼等 |
||
1803 |
滩涂 (1105、1106)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河 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最大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滩涂,不包括已利用 的滩涂 |
||
19 |
其他自然保留地 |
指尚未使用的土地 |
||
|
1901 |
盐碱地 (1204) |
指表层盐碱集聚,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902 |
沙地 (1205)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 中的沙地 |
||
1903 |
裸土地 (1206)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
||
1904 |
裸岩石砾地 (1207) |
指表层为岩石或石砾,且覆盖面积≥70%的土地 |
||
1905 |
其他草地 (0404)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不用于放牧的 草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20 |
|
|
陆地水域 |
指河流、湖泊等陆地水域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城镇村庄建设用地、 道路等用地 |
|
2001 |
河流水面 (1101)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 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
|
2002 |
湖泊水面 (1102)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2003 |
水库水面 (1103)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设计库容≥10 万立方米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2004 |
冰川及永久积雪 (1110)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21 |
渔业用海 |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 用的海域 |
||
|
2101 |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 域)、渔港航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海 |
|
2102 |
增养殖用海 |
指用于养殖生产或通过构筑人工鱼礁等进行增养 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
||
22 |
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 |
指开展临海工业生产和矿产能源开发所使用的海 域 |
||
|
2201 |
工业用海 |
指开展临海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
|
2202 |
盐业用海 |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 |
||
2203 |
固体矿产开采用 海 |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 |
||
2204 |
油气开采用海 |
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 |
||
2205 |
可再生能源用海 |
指开展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所使用的海域 |
||
23 |
交通运输用海 |
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 域 |
||
|
2301 |
港口用海 |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 用的海域 |
|
2302 |
航运用海 |
指供船只航行、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 上过驳作业等使用的海域 |
||
2303 |
路桥用海 |
指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所使用的海域 |
||
24 |
旅游娱乐用海 |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 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
||
|
2401 |
风景旅游用海 |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所使用的海域 |
注:各地可根据规划内容需要,在本表二级类基础上进一步展开细分。
3.2.3 【地下空间用途分类】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表达方式,应根据土地利用属性对应表 3.2.2 的用途类型,并在其代码前增加 UG 字样;表 3.2.2 中未列出的用途类型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表 3.2.3 地下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名称、代码和含义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
2402 |
文体休闲娱乐用海 |
指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建设所使 用的海域 |
|
25 |
特殊用海 |
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及海岸防护工 程、倾倒排污等用途的海域 |
||
|
2501 |
军事用海 |
指建设军事设施和开展军事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
|
2502 |
其他特殊用海 |
指除军事用海以外,用于科研教学、海岸防护、排 污倾倒、海底工程建设等所使用的海域 |
||
26 |
可利用无居民海岛 |
指可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
||
27 |
保护海域海岛 |
指需要严格保护、限制开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捕捞区 |
||
28 |
保留海域海岛 |
指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在规划期内限 制开发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
附录 A: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说明
1 生态保护与保留区
(1) 主要构成
核心生态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核心生态要素,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划定的须严格保护的区域。该分区以自然资源保护为主要功能导向,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主,其范围原则上应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区域一致。零散分布无法形成分区规模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可分散于其他分区内依据“红线”有关规定进行管制。
陆域核心生态保护区应包括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自然区域。
海洋核心生态保护区应包括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海洋生态脆弱区,主要有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特别保护海岛、海洋保护区、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等。
(2) 总体管控要求
核心生态保护区应以自然保护为主要功能导向,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等划定并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以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原国土用途,严禁围填海行为。区内原有的村庄、工矿等用途,应严格控制建设行为的扩展并应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逐步引导退出。
(3) 主要国土用途
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其它草地、陆地水域、保护海域海岛、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地等及现状村庄。
1.2 生态保护修复区
(1) 主要构成
生态保护修复区是在核心生态保护区与外,为了提升区域生态功能,划定的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含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森林公园、以自然资源为主的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其他需保护修复的生态区域,以及对完善本区域生态格局、提升本区域生态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
(2) 总体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修复区应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采取“名录管理+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相结合的方式细化管理规定,以保护为主,并应开展必要的生态修复。
生态保护修复区内经评价在对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观光、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对原住居民,在保证其生产生活必要需求的基础上,可 对其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有限改造;原则上严格限制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以及种植、养 殖活动;应根据规划逐步迁出不符合要求的各类工矿企业。海洋的生态保护修复区, 应严格限制不符合保护目标的开发活动,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
(3) 主要国土用途
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其它草地、水域、保护海域海岛、现状村庄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1.3 自然保留区
(1) 主要构成
自然保留区是在核心生态保护区与生态保护修复区之外,规划期内不利用、应当予以保留原貌的陆地自然区域,一般不具备开发利用与建设条件,也不需要特别保护或修复。该区域主要包括陆地较为偏远或工程地质条件不适宜城镇、农业、农村发展的荒漠、荒地等区域。
(2) 总体管控要求
该分区规划期内应加强管理,原则上限制各类新增加的开发建设行为以及种植、养殖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区内经评价在对 生态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观光、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
(3) 主要国土用途
陆地水域、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地等。
2 海洋特殊保护与渔业资源养护区
(1) 主要构成
海洋特殊保护区是生态保护区外,为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水下文物和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等,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和科学开发方式进行严格管控、强制性保护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
(2) 总体管控要求
海洋特殊保护区应按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等文件要求进行管理,保护范围内应严禁随意开发,不得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
(3) 主要国土用途保护海域海岛。
2.2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
(1) 主要构成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是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资源保护、合理捕捞等措施的海域。包括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传统海洋捕捞区等。
(2) 总体管控要求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区要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内各类用海活动,禁止建闸、筑坝以及妨碍
鱼类洄游的其他活动。控制捕捞强度,严格实施休渔制度。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
(3) 主要国土用途保护海域海岛。
3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
(1) 主要构成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是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划定的需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该分区是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形成的区域。
(2) 总体管控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区内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为实施国家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用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的,原则上分区不做调整。
(3) 主要国土用途
农用地及其配套农业生产服务设施、村庄等用地。
4 古迹遗址保护区
(1) 主要构成
古迹遗址保护区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资源,避免各类建设行为对大遗址和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而划定的保护区域。大遗址划定范围应与大遗址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一致,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范围应与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一致。
(2) 总体管控要求
古迹遗址保护区应按照《大遗址保护规划规范》WW/Z0072、《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规范》GB50357 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该分区应采用“名录管理+分区准入” 的方式进行管控,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城乡建设行为。
(3) 主要国土用途
耕地、牧草地、园地、林地等。
5 城镇发展区
(1) 主要构成
城镇发展区是为了满足各类城镇发展需求、优化城镇功能和空间布局为目的而划定的区域,包括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和特别用途区。该分区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一致,并应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指南》(试行) 的要求划定分区。分区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以防止城市蔓延、无序扩张和低效开发。
(2) 总体管控要求
城镇发展区内应明确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对区内的城市集中建设区、乡镇集中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提出总体指标控制要求, 对各类城镇建设土地用途和城镇建设行为提出准入要求。该分区内所有建设行为应按照详细规划进行精细化管理。
城镇发展区内的特别用途区也应明确生态、文化等各类资源的保护要求与特色功能建设的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和形态,提升城镇宜居环境品质。
(3) 主要国土用途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各类城镇建设用地,以及村庄建设用地、水域、林地、耕地等用地。
5.1 城镇集中建设区
(1) 主要构成
城镇集中建设区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集中连片建设的区域,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的核心区域。该分区具有城镇形态,
包括城市、县、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已建城区、已建镇区、规划城区、规划镇区,以及规划确定的新城、新区、各类开发区等,组团式城市包括主城和副城。
城镇集中建设区应重点考虑城镇的发展方向与布局形态要求,并基于城镇发展规模的科学测算,由城镇建设用地与河流水系、绿色空间等用地共同形成相对规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形态。
(2) 总体管控要求
城镇集中建设区内应编制详细规划,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城镇建设用地的总体和单项指标严格管控,实施规划用途管制与开发许可制度。同时,加强与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道路控制线(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红线)的协同管控,通过划定“五线”及其管理办法实现对城镇核心要素的控制。
(3) 主要国土用途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各类城镇建设用地,以及陆地水域、耕地、林地等非建设用地。
5.2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
(1) 主要构成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是为了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的适应性,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预留的在特定条件下城镇集中建设区可调整的范围。该区是对城镇集中建设区可能形态的空间预留,是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进行城镇建设的区域,不计入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核算。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应按照城镇功能空间布局的要求,基于不同区域差异化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开发适宜性条件合理确定。该分区应与城镇总体功能结构、主要拓展方向相匹配,在空间上尽可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连片,保证便捷的交通联系; 并应设定用地规模的控制要求,避免无限扩大。
(2) 总体管控要求
城镇有条件建设区是城镇发展区的弹性空间,在不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
容和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城镇集中建设区,调整后的管控要求等同城镇集中建设区,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可准入各类城镇建设行为。
(3) 主要国土用途
村庄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林地、草地等非建设用地。
5.3 特别用途区
(1) 主要构成
特别用途区是为了优化城镇空间格局与功能布局,保障城镇生态功能与环境品质、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需要,划入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管控的各类生态、人文景观等开敞空间。
特别用途区应综合考虑生态、文化保护与城镇功能、形态完整性的要求,包括连通城镇功能组团的生态隔离廊道、城镇内部的核心生态要素等需要特殊保护与严格管控的区域。
(2) 总体管控要求
特别用途区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方式进行管控,同时应明确可准入的项目类型,区内涉及的山体、水体、保护地应分别纳入山体、水体、保护地名录进行专项管理。该区内的建设行为应严格管控,在对生态、人文环境不产生破坏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休闲、科研、教育等相关活动,为城镇居民提供生态、人文景观服务。
(3) 主要国土用途
水域、林地、园地、牧草地、文物古迹用地、其他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
6 农业农村发展区
(1) 主要构成
乡村发展区是为了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实现乡
村全面振兴而划定的农业生产、生活发展区域。该分区包括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以外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农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配套设施用地,以及现状和规划的村庄建设用地。
(2) 总体管控要求
乡村发展区应以促进农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导向, 按照“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方式,根据具体土地用途 类型进行管理。对于村庄建设用地和各类配套设施用地,应按照人均村庄建设用地 指标进行管控。
乡村发展区内允许农业和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而进行的村庄建设与整治;严禁集中连片的城镇开发建设。在充分进行可行性、必要性研究的基础上,在不影响安全、不破坏功能的前提下,该分区允许建设区域性基础设施廊道,并应做好相应的补偿措施。
(3) 主要国土用途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工业物流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村庄其他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等农业生产生活用地。
7 海洋利用与保留区
(1) 主要构成
海域利用区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需求,开展海洋集约节约利用活动的区域,包括渔业利用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特殊利用区。
(2) 总体管控要求
海域利用区应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优化海洋空间开发格局,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海上布局。采用“分区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严格限制开展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经济生物繁殖生长有较大影响的开发活动。
(3) 主要国土用途
渔业用海、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旅游娱乐用海、特殊用海等。
7.2 无居民海岛利用区
(1) 主要构成
无居民海岛利用区是为了满足经济社会需求、合理利用优势资源,优化海岛空间开发格局,适度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区域。主要包括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工业仓储、农林牧渔用岛等。
(2) 总体管控要求
无居民海岛利用区内海岛应当优先保护、适度利用。采用“名录管理+用岛许可
+产业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用岛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严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在岛上布局。
(3) 主要国土用途可利用无居民海岛。
7.3 海洋保留区
(1) 主要构成
海洋保留区是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在规划期内限制开发的海洋后备发展空间。该区域主要包括由于经济社会、科技手段等因素尚难以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无居民海岛。
(2) 总体管控要求
该分区规划期内应加强管理,严禁随意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岸线、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原有状态。确需开发利用的,应按程序调整保留区的功能。
(3) 主要国土用途保留海域海岛。
8 矿产与能源发展区
(1) 主要构成
矿产和能源发展区是为了支撑国家和区域能源安全与矿业发展,在陆域划定的采矿区、战略性矿产储量区等区域。该分区应结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保障 103
个能源资源基地和 267 个国家规划矿区,此外对地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采矿区和矿产埋藏区也可划入。
(2) 总体管控要求
矿产和能源发展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合理调控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发展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因建设项目压覆地下矿产资源, 需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评估,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3) 主要国土用途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区域性能源设施)、采矿盐田用地等。
附录 B:城市功能规划分区说明
1 居住生活区
(1) 主要构成
居住生活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居住功能的总体空间结构与布局,以及与周边功能区、路网系统的协调关系,为详细规划提供土地用途分类依据。
(2) 主要管控要求
居住生活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居住生活区内应构建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提供完善、便捷的日常生活服务功能。在保障主要功能导向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功能的适度混合,避免重大妨害功能的干扰;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强度指标和可兼容比例;对区内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绿地、道路系统等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居住用地为主,兼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商服用地。
2 商业商务区
(1) 主要构成
商业商务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商业服务业、商务办公集中等功能的总体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各级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详细规划的土地用途规划与开发管控。
(2) 主要管控要求
综合服务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综合服务区是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的核心空间,综合服务功能应集约紧凑,满足服务等级、规模及类型要求,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强度指标和可兼容比例;对区内文教体卫、商业服务、绿地、道路系统等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为主,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居住用地。
3 综合服务区
(1) 主要构成
综合服务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等功能的总体空间布局,明确城市各级公共服务体系,指导详细规划的土地用途规划与开发管控。
(2) 主要管控要求
综合服务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综合服务区是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的核心空间,综合服务功能应集约紧凑,满足服务等级、规模及类型要求,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强度指标和可兼容比例;对区内文教体卫、商业服务、绿地、道路系统等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为主,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居住用地。
4 工业物流区
(1) 主要构成
工业物流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的总体空间布局, 与周边其他功能区协调好安全防护关系,为详细规划提供用途分类指导依据。
(2) 主要管控要求
工业物流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城市生产性功能,提升生产运行效率,严格遵守环保要求,降低工业及物流仓储功能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交通等的干扰,保障其他城市功能有序运行;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强度指标和可兼容比例;对区内不同类型工业、物流用地的安全防护提出控制要求,以及产城融合建设的具体规定。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主,适当布局为企业服务的商服用地。
5 绿地休闲区
(1) 主要构成
绿地休闲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总体结构与布局,保障市民日常公共活动所需的绿地与广场空间,满足城市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等功能的需求。
(2) 主要管控要求
绿地休闲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安排好“点、线、面”结合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为市民提供便捷可达、充足友好的游憩休闲空间, 并确保相互干扰的功能区的防护隔离;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强度指标和可兼容比例;对区内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的总体规模与服务半径提出控制要求。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绿地与广场用地为主,可兼容少量商服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6 交通枢纽区
(1) 主要构成
交通枢纽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占地规模较大的、多种交通运输方式交汇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需协调好城市内外的交通集散、路网配套、换乘衔接等关系,并与周边功能区保持良好的防护隔离。
(2) 主要管控要求
交通枢纽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管控”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内应确定好机场、港口、铁路客货运站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选址落位,统筹好与周边交通线网的接驳以及多种运输方式的联乘联运,有序引导基于交通枢纽的物流产业发展;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区内的交通、服务、物流、居住等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 对该分区周围的防护隔离提出控制要求,尽可能降低交通噪音等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的干扰。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用地、机场用地等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以及道路
与交通设施用地(城镇道路用地、城镇轨道交通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为主,适当兼容仓储用地、商服用地、居住用地。
7 公用设施集中区
(1) 主要构成
公用设施集中区是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占地规模较大的以公用设施为主要功能导向的区域,明确城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套与布局,并与周边功能区保持良好的防护隔离。
(2) 主要管控要求
公用设施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管控”的方式进行管理。该区应结合水、电、能源、环卫、消防、防洪等各类公用设施的专项规划,安排好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燃气门站、防洪枢纽等大型公用设施的选址落位;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区内各类公用设施、防护绿地、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规模指标; 对该分区周围的防护隔离提出控制要求,尽可能降低水、大气、噪音等对城市居住、公共环境的干扰。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通信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防洪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为主,适当兼容防护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8 战略预留区
(1) 主要构成
战略预留区是对城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尚具有不确定性的战略性功能进行空间预留,并应加强区内一切建设行为的预先管控。
(2) 主要管控要求
战略预留区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划定。战略预留区应明确规定主要的战略性功能指引,严格管控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待开发意向明确后,依据相关发展要求, 在详细规划中细化具体的土地用途与空间布局。
(3) 主要国土用途
以用途待定用地及现状用地为主。
9 特色功能区
(1) 主要构成
为满足国家或地方特定发展意图,城市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创新发展区、文化创意区等具有地方特色、需要提升优化的区域。该类区应配合相应的分区政策, 明确特定建设或保护要求,通过实行特定管理政策落实发展意图。
(2) 主要管控要求
特色功能区的划定须同步出台相应政策规定,明确功能区内的具体建设与管理要求。相关政策不得违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特色功能区不得影响基本城市功能; 对详细规划提出准入的土地用途,明确各类用地的规模指标、强度指标和可兼容比例;对各自特色功能的规划布局与建设提出控制要求。
(2)主要国土用途
根据特色功能区的不同,以地方政策及详细规划综合确定为准。
附录 C:农业农村利用功能规划分区说明
1 村庄建设区
(1) 主要构成
村庄建设区是中心村、特色村等面积较大、人口较多的重点村庄,或规划有产业建设的村庄建设区域。小村、零散居民点及规划拆迁的村庄不划入村庄建设区。
(2) 主要管控要求
村庄建设区内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村庄建设区起到重点发展村庄的布局和导向作用,村庄建设用地需限制在村庄建设区内,村庄建设区外的村庄除农民宅基地和必要农业(农林牧渔)生产设施用地外不安排其它产业用地。
(3) 主要国土用途
宅基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集体产业用地、村庄绿化、村庄内部交通用地等,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村庄公共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村庄产业和业态。
2 一般农业区
(1) 主要构成
一般农业区是除基本农田集中保护区和村庄建设区外,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为主的区域。
(2) 主要管控要求
一般农业区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内以充分满足农业生产和生活需要为原则,除宅基地和必要农业生产设施外不安排其它产业用地。一般农业区内村庄在总规中不做空间表达,采用全域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对一般农业区村庄建设活动进行规划控制。
(3) 主要国土用途
村庄建设用地、一般耕地、零散分布的林地和草地、水域、农村道路等。
3 林业发展区
(1) 主要构成
林业建设区是除自然保护、保留的林地外,以规模化林业发展为主的区域。
(2) 主要管控要求
林业建设区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内按照林业生产规范和发展规划进行管理,采用适当的封育和采伐措施,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 兼顾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
(3) 主要国土用途
经济性林业生产的林地,含人工林和次生林,以及用于小型林业相关产业用地。
4 牧业发展区
(1) 主要构成
牧业建设区是除自然保护、保留的草地外,以发展规模化畜牧业为主的区域。
(2) 主要管控要求
牧业建设区采用“用途准入+指标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区内按照畜牧业生产规范和发展规划进行管理,确定适当的载畜量,兼顾生态功能和经济效益,确保草地的可持续利用。
(3) 主要国土用途
畜牧业生产的草地,含人工草地和天然草地,以及用于畜牧业生产和牧民生活的基本设施用地,小型畜牧业产品加工产业用地。
附录 D:海域利用功能规划分区说明
1 渔业利用区
(1) 主要构成
渔业利用区是规划确定的主要适于拓展农渔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 供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水增养殖等功能的海域,包括渔业基础设施利用区、渔业增养殖区。
(2) 主要管控要求
采用“分类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渔港及远洋基地建设应合理布局, 节约集约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确保传统养殖用海稳定,支持集约化海水养殖和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稳定。
(3) 主要国土用途渔业用海。
2 交通运输用海区
(1) 主要构成
交通运输用海区是规划确定的主要适于海上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供港口、航道、锚地、路桥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运区和路桥区。
(2) 主要管控要求
采用“分类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深化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优化港口布局,合理控制港口建设规模和节奏,重点安排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用海。堆场、码头等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用围填海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维护沿海主要港口、航运水道和锚地水域功能,保障航运安全。港口的岸线利用、集疏运体系等要与临港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港口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在跨海桥梁等路桥用海范围内严禁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3) 主要国土用途
交通运输用海。
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1) 主要构成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是规划确定的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2) 主要管控要求
采用“分类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工业和城镇用海区应突出节约集约用海原则,合理控制开发利用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优先安排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确定的建设用海,重点支持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区、保税港区等的用海需求。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用海,鼓励海水综合利用,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工业项目用海。在适宜的海域,采取离岸、人工岛式围填海,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止海岸侵蚀。工业用海区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污水达标排放,避免工业生产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新建核电站、石化等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远离人口密集的城镇。城镇用海区应保障社会公益项目用海,维护公众亲海需求,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景观的保护,营造宜居的海岸生态环境。
(3) 主要国土用途 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
4 矿产与能源用海区
(1) 主要构成
矿产与能源用海区是规划确定的适于开发利用海上矿产资源与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
(2) 主要管控要求
采用“分类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矿产与能源用海区应重点保障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用海需求,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禁止在海洋保
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防止海砂开采破坏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环境管理要求,防范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突发污染事件。
(3) 主要国土用途 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
5 旅游休闲娱乐用海区
(1) 主要构成
旅游休闲娱乐用海区是规划确定的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2) 主要管控要求
采用“分类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旅游休闲娱乐用海区开发建设要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有序利用海岸线、海湾等重要旅游资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海岸自然景观和沙滩资源,避免旅游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保障现有城市生活用海和旅游休闲娱乐区用海,禁止非公益性设施占用公共旅游资源。
(3) 主要国土用途旅游娱乐用海。
6 特殊利用区
(1) 主要构成
特殊利用区是规划确定的供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军事、海底工程、排污倾倒等特殊利用海域。
(2) 主要管控要求
采用“分类管理+用海准入”的方式进行管理。特殊利用区开发建设要在海底工 程用海范围内严禁建设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从事各类海上活动必须保护好海底管线、海底隧道等设施。合理选划一批海洋倾倒区,重点保证国家大中型港口、河口航道
建设和维护的疏浚物倾倒需要。对于污水达标排放和倾倒用海,要加强监测、监视和检查,防止对周边功能区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3) 主要国土用途特殊用海。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说明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框架与体系构建,遵循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统筹的基本原则,对接《土地管理法》并增加“海洋资源”相关用海分类,按照资源利用的主导方式分为农林用地、建设用地、自然保护与保留用地、海洋利用、海洋保护与保留 5 种类型,对应 28 种一级类、102 种二级类及 24 种三级类。
1 分类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主要基础性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版及其 1990 版的分类思路,现行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及正在进行中的“三调”工作方案,现行行业标准《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附录 A:土地规划用途分类),现行行业标准《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其具体使用应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
2 分类说明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以体现主要功能导向为主,兼顾国家政策的发展要求, 便于表达国土空间规划意图与规划实施监督,并应满足差异化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的 需求。
(1) 建设用地
在“建设用地”类型中,综合考虑用途属性对应的管制方式不同,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是城、镇、村等与人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国土空间用途,在其内部应有序统筹城市、镇、乡、村的规划建设,通过规划加强对该类用地指标的统筹管控,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 落实新时代发展要求,实现宜居宜业发展目标。“其他建设用地”包括“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盐田用地”等土地用途属性,在其内部应落实区域性基础设施及其网络化空间等规划意图与用途管制要求,对接重大项目选址与审批的管理模式。
在“城乡建设用地”内部,城市、镇、乡、村各层级规划中相同功能和用途的用地类别全面打开,直接细分为 9 种一级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留白用地”,体现了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等需求。
同时,“城乡建设用地”内部在二级类和三级类的细分上也更加关注了乡村特色及其新产业、新业态设施的用地类型,在地类上增加了更加适合村庄规划的“一类宅基地”、“二类宅基地”、“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农村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游览接待用地”等。
此外,为适应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的使用需要,“城乡建设用地”中 9 个一级类展开了二级类与三级类,其细分原则为:对规划必须要加强管制、提供保障,或选址布局要特殊要求的用地类型应进一步细分;对用途相近、管制没有特别要求或用途间转换不需严格区别、附加条件的,则不再细分。
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7),基于对基础民生服务设施的保障需求,进一步在二级细分为“行政办公用地”(0701)、“文化用地”(0702)、“教育用地”(0703)、“体育用地”(0704)、“医疗卫生用地” (0705)、“社会福利用地”(0706)等,便于分别进行规划布局、指标配套以及实施管制。
如“商服用地”(08),对于空间布局与管制有特殊要求的“商务办公”(0802)、 “批发市场用地” (0804)、“农村游览接待用地”(0806),进一步细分为二级类;而对于“商业服务用地”(0801)中的商业、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由于土地使用的复合性、兼容性较强,用途间的转换不需要严格管制,则不再细分。
再如“工业用地”(09)与“物流仓储用地”(10),由于可能产生污染或存在安全隐患,在规划中需对不同污染程度的项目明确提出不同的布局选址、安全防护隔离等要求,因此,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程度,这两个一级类均细分设置了“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1003)等二级用途类型,便于规划编制与实施管控。
(2) 海洋
针对海洋空间管制尺度大及其管制模式等特殊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将海洋资源的相关用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包括“海洋利用”与“海洋保护与保留”两
个类型,对应 8 个一级分类。同时,海洋的一级类设置与二级类的细分,与现行的海洋专项规划及其用海项目审批管理模式进行了对接。
3 与“三调”工作对接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现状分析评估、落实规划对策、表达发展与保护意图的需求,并可对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差异化管理和精 细化管理的需求。“三调”成果是国土空间规划现状的基础性依据,因此,国土空 间规划用途分类应与“三调”工作分类充分对接、有机衔接,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 制及其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充分考虑了“三调”工作的基础,框架以农林用地、建设用地、自然保护与保留用地 3 种空间类型原则上对接“三调”工作分类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与未利用地,一级分类也与“三调”工作进行了充分的对接,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未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分类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分。
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与“三调”工作方案的对接情况,详见下表。
表 “三调”工作分类对接情况
一级 |
二级 |
类别名称 |
含义 |
UG11 |
地下道路与交通设施 |
指地下道路设施、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公共人行 通道、地下交通场站、地下停车设施等 |
|
|
UG1107 |
地下人行通道 |
指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配套设施 |
UG12 |
地下公用设施 |
指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给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功能的设施,包括地下市政场站、地下市政管线、地下市政管廊和其他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
|
|
UG1212 |
地下市政管线 |
指地下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配气管线、再生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输气管线、给 水输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等 |
UG1213 |
地下市政管廊 |
指用于统筹设置地下市政管线的空间和廊道,包括 电缆隧道等专业管廊、综合管廊和其他市政管沟 |
|
UG29 |
地下人民防空设施 |
指地下通信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 程、人员掩蔽工程等设施 |
|
UG30 |
其他地下设施 |
指除以上之外的地下设施 |
一级类 |
二级类 |
对接说明 |
||
00 |
湿地 |
0303 |
红树林地 |
18“湿地”中 1801“红树林地” |
0304 |
森林沼泽 |
18“湿地”中 1802“沼泽” |
||
0306 |
灌丛沼泽 |
|||
0402 |
沼泽草地 |
|||
0603 |
盐田 |
17“采矿盐田用地”中 1702“盐田” |
||
1105 |
沿海滩涂 |
18“湿地”中 1803“滩涂” |
||
1106 |
内陆滩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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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
沼泽地 |
18“湿地”中 1802“沼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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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耕地 |
0101 |
水田 |
01“耕地” |
0102 |
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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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
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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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种植园用地 |
0201 |
果园 |
02“种植园用地” |
0202 |
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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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 |
橡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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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 |
其他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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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林地 |
0301 |
乔木林地 |
03“林地” |
0302 |
竹林地 |
一级类 |
二级类 |
对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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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 |
灌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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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
其他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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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草地 |
0401 |
天然牧草地 |
04“牧草地”中 0401“天然牧草地” |
0403 |
人工牧草地 |
04“牧草地”中 0402“人工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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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
其他草地 |
19“其他自然保留地”中 1905“其他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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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5H1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08“商服用地”中的 0801“商业服务用地”、 0802“商务办公用地”、0803“批发市场用地”、 0804“娱乐康体用地”、0805“农村游览接待用地”、0806“其他商服用地”; 06“居住用地”中的 060104“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6020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60204 “农村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 1106“加油加气 站用地” |
0508 |
物流仓储用地 |
10“物流仓储用地”,其中包括 10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0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和 1003“危险品物流仓储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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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工矿用地 |
0601 |
工业用地 |
09“工业用地”,其中包括 0901“一类工业用地”、 0902“二类工业用地”和 0903“三类工业用地” |
0602 |
采矿用地 |
17“采矿盐田用地”中 1701“采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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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住宅用地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06“居住用地”中 0601“城镇居住用地”的 060101“一类住宅用地”、060102“二类住宅用地”、060103“三类住宅用地” |
0702 |
农村宅基地 |
06“居住用地”中 0602“农村居住用地”的 060201 “一类宅基地”、060202“二类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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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地 |
08H1 |
机关团体新 闻出版用地 |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 0701“行 政办公用地” |
08H2 |
科教文卫用地 |
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的 0702 “文化用地”、0703“教育用地”、0704“体育用地”、0705“医疗卫生用地”、0706“社会福利用地”、0707“科研用地”; 06“居住用地”中的 060104“社区服务设施用 地”、06020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一级类 |
二级类 |
对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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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 |
公用设施用地 |
12“公用设施用地”,其中包括 1201“供水用地”、1202“排水用地”、1203“供电用地”、1204“供燃气用地”、1205“供热用地”、1206 “通信用地”、1207“广播电视用地”、1208“环卫用地”、1209“消防用地”、1210“防洪用地”、1211“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的 1506“区域公用 设施用地” |
0810 |
公园与绿地 |
13“绿地与广场用地”,其中包括 1301“公园 绿地”、1302“防护绿地”、1303“广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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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特殊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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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特殊用地”,其中包括 0708“外事用地”、 0709“文物古迹用地”、1601“军事用地”、1602 “宗教用地”、1603“安保用地”、1604“殡葬用地”、1605“储备库用地”、1606“其他特殊 用地” |
10 |
交通运输用地 |
1001 |
铁路用地 |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 1501“铁路用地” |
1002 |
轨 道 交 通 用地 |
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 1103“城市轨道 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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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
公路用地 |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 1502“公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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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
城镇村 道路用地 |
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 1101“城镇道路 用地”和 1102“村庄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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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
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
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 1104“交通枢纽用地”、1105“交通场站用地”和 1107“其他交 通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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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
农村道路 |
05“其他农用地”中的 0502“农村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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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
机场用地 |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 1504“机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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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
港口码头用 地 |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 1503“港口码头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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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
管道运输用 地 |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 1505“管道运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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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1101 |
河流水面 |
20“陆地水域”中 2001“河流水面” |
1102 |
湖泊水面 |
20“陆地水域”中 2002“湖泊水面” |
||
1103 |
水库水面 |
20“陆地水域”中 2003“水库水面” |
||
1104 |
坑塘水面 |
05“其他农用地”中的 0504“坑塘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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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
沟渠 |
05“其他农用地”中的 0505“沟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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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 |
水工建筑用 地 |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中 1506“区域公用设 施用地” |
||
1110 |
冰川及永久 积雪 |
20“陆地水域”中 2004“冰川及永久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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